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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国留学先“立字为据”承诺写进合同不吃亏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北京人才市场报 更新时间:2004-3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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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学申请答应几个月就办下来的,结果一两年也没办出去;中介费答应办不成就退还的,到时候就推三阻四,弄出些麻烦事来;一些中介上来就拍胸脯打保票,满嘴跑火车,反正最后拿出的是打印好的格式合同,口头上的大包大揽都不用写进合同。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,出国留学纠纷中,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例是因为口头承诺没有写进协议,双方发生纠纷时没有合同依据。据了解,部分中介机构的格式合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,出国留学纠纷也大多出现在格式合同上。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,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五个方面的问题。 一、口头协议一定要注意写进合同,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不要签,要特别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。对故意规避法律责任的格式合同条款,《合同法》有专门的限制规定,消费者应理性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。 二、看清合同主体再签。目前有两种办理出国留学的服务机构,一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,如某某中心、某某公司等,此类机构具有签约能力;另一种是分支和挂靠机构,如某某办事处等,此类机构不具有签约能力,只能进行咨询服务,如要签订合同,只能以其上级机构的名义签署,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,一定要确认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,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签订不一致的,容易产生纠纷。同时消费者要明确家长作为学生监护人(代理人),只要学生年满18周岁,家长和学生签署的材料都具有法律效力。 三、要明确外方的真实性。在签订协议时,中介机构往往对国外学校或中介机构统称外方,消费者一定要弄清楚外方是什么,如果是外方中介机构,一定要慎签协议,注意海外发票不受法律保护;如果直接由校方代收费用,也要写明有关收据发票的具体出具人。 四、要防止合同中途变更。有的中介机构在办理出国留学时,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是外国一类学校,在申请中途时却改变为另类学校,造成家长和学生心理上难以承受。如果再换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出国留学,将延长一定时间,如果还继续申请原学校将拖延一年。这时,中介机构往往要求消费者再签一份补充协议,临时改变学校。因此,消费者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第一份合同尤为重要,其内容应该有“中介机构不得随意改变合同中已约定的外方学校”和“否则,视为中介机构违约”的条款。合同一旦变更,就意味着新合同成立,新旧合同条款有矛盾的,以新合同条款为准,原条款失效。 五、要明确合同纠纷处理途径。合同一旦发生纠纷,由于合同没有确定“解决合同纠纷方式”的条款,一些外地学生因为合同主体不在本地,往往需要到外地打官司,给消费者造成经济上、时间上和精力上诸多方面的损失,因此应该确定管辖地点。由于普通消费者不熟悉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关于管辖的规定,选定的法院往往和法律规定相悖,不能如愿。(本报记者张学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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